
公告日期:2025-04-16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 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合约、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产品,或者具有上述产品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
意,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
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
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
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
(二)公司内审部
公司内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司董秘办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如需),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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