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清偿情况、违规担保解除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亨安专审字(2025)第 010007 号
广 东 亨 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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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清偿情况、违规担保解除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亨安专审字(2025)第 010007 号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
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
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出具亨安审字(2025)
第 010023 号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编制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违规担保解除情况表符合《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 2024 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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