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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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宇软件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作废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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