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生产和采购计划,进行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交易品种包括碳酸锂、铜、铝、锡、镍、白银、钢材、塑料等,交易场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2、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大宗商品品种,套期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3、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公司需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管理文件;
2、负责审议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实施范围、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
3、负责相关资金的审批与划拨;
4、负责审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风险控制;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下设交易、风控、分析等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1、制订、调整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批;
2、执行具体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评价套期保值效果;
3、监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及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4、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上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是负责分析业务现状、提出套期保值需求的主要部门,同时,财务中心负责套期保值资金的划拨、监控资金风险,并负责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运营促进中心负责公司订单数据、生产计划等数据折算的相关品种定价、数量、排期等情况的汇总与更新。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所有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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