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
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内外部环境的持续变化,可能导致原有控制活动不适用或出现偏差,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对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通过定
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和专项内控评价和内控审计工作,优化内控流程,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重点关注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具体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各事业集团/部、分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达到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企业合规、风险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资金活动与担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对子公司管控、对外信息披露、内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评价范围覆盖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和主要的专业模块。在对公司业务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以下领域: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对子公司的管理、重大投资、债务性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活动、新技术研发、合同管理、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等。具体内容如下:
1.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设立了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助力主体独立运作、协调运转,推动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高效、科学、规范运行;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的原则,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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