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16
致: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
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5.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充分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
1188 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 304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
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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