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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08:20 股吧网页版
海联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的委托,作为海联讯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本所已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吸收合并双方已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现本所就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更新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海联讯已履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1 月 9 日,海联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以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其他相关议案,海联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2025 年 3 月 26 日,海联讯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员工安置方案的议案》。

(3)2025 年 4 月 24 日,海联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其他相关议案,海联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2025 年 6 月 6 日,海联讯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以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杭汽轮已履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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