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对外担保具体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六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应实地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提交关于对外担保事项书面报告时,应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最新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及相关明细资料;
(三)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
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不得为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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