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作价出资,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债权性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及时披露并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如公司总经理认为该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总经理可将该对外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本条所述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所述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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