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三章 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筹划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