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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8:18:00 股吧网页版
海联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2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算和计划性原则:公司应每年度制定对外担保预算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超预算担保事项,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慎和安全性原则: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合并范围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对外担保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责任对等原则:公司及分子公司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对外担保,确需提供超股比对外担保的,需经上级单位审批。对超股比对外担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有足额变现价值的风险保障措施。

(四)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严格控制对同一企业的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

(二) 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三) 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刑事、 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主体、担保金额、担保原因、担保用途、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提供的增信措施等。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四)《对外担保审批表》(详见附件1),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应职责,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关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照相应职责,形成议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予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的或产权关系不明晰的。
(二)被担保单位所从事的产业、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单位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或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被担保单位为非全资企业且已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数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对外担保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被担保单位为金融子企业的;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对外担保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过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

(七)公司不为自然人提供担保。

(八)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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