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
息披露公平原则,保障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授权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对报送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批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审核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日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根据授权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时告知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述有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将事件起因、当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公司针对重大事件可向上述有关人员书面征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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