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责任人、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总会计师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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