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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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6】法意字第 40302 号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 于2021 年起接受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汽轮”)的委托,担任杭汽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先后就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各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025 年,杭汽轮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联讯”)实施换股吸收合并,海联讯为吸收合并方,杭汽轮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2141 号)同意注册,并于 2026 年 2 月完成换股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根据《杭
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双方签署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自交割日起,海联讯承继及承接杭汽轮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杭汽轮已于 2026 年终止上市。
鉴于上述吸收合并事宜,杭汽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尚未完结的相关事宜(包括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依法由海联讯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办理。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杭汽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海联讯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上述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海联讯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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