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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5 20:05:02 股吧网页版
海联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6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包括视频、电话参会)、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必
要时可紧急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审议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并记载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召开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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