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引和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持股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利用董事会会议、内部培训、年度总结大会等时机开展有关买卖证券规定的学习。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根据其买卖计划在买入前 2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见附件 1)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根据其买卖计划在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见附件 1)并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见附件 2),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交予问询人,并对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以及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董事长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董事会秘书应对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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