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 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资本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营运绩效、项目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公司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评价、提出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达到预防、发现、纠正、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推动完善企业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保障公司内部治理、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和完善的重要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充分履行检查、评
价职能,依法对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等进行内部审计;并对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内部审计日常管理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协助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审计制度。条件允许的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其内审工作。
第七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公司领导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借调其他部门人员协助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外聘专家协助完成审计工作。公司应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
算。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给予相应处罚。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工作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资产、权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评价;
(九)对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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