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行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人的根本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本办法所述的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公司在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确保变更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理由合理,内容真实。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层、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作出变更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把关,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
如果一经监管部门查实,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违规计提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提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政策的变更: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估计的变更:
(1)公司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
(2)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作出修订;
(3)其他导致原有会计估计不再适用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 当上述第七、八条所列情形出现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审计室,并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说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理由、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变更影响数额等事项。
第十条 审计室收到财务部门提交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专项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室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做好相关议题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过程中,应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到会列席。审计委员会有权要
求财务部门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补充相关材料,公司财务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审计委员会应就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等问题作重点把关、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做出专
门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变更会
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决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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