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6 15:50:31 股吧网页版
汽轮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在证券市场从事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也不从事以利率、汇率、期指等金融衍生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的资金需要,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在确定委托理财项目的投资品种、性质及期限时,坚持
适度分散原则,并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 加大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机构: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含)以下,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批。

(三)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决策,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 层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处负
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的银行与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专业能力进行判断,对申购的具体理财产品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经理层审批、筹措
短期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子公司年度资金委托理财计划,须于每年年初上报公司财务处汇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子公司实施具体委托理财方案时,需严格遵照公司委托理财购买流程履行相关手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实施后,须每季度向公司财务处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受托机构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超过
14 家,其中银行机构不超过 9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超过 5 家(其
中信托公司不超过 3 家)。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遵循适度分散原则,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项目累计额度不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 20%。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机构的遴选与日常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受托机构的选择与调整情况。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流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