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浙江杭汽轮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资产损失核销行为,防范资产损失风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计提减值准备和进行损失处理的各项资产包括:金融工具、存货、委托贷款、长期资产。
金融工具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融资等。
存货包括产成品、在制品、毛坯、各种原材料、物料及工具、劳保用品等物资。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商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针对上述资产的减值而计提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评估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可将资产作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四条 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
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七条 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二)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作为信用损失。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三)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四)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三类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公司采用简化计量方法,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五)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六)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不同金融工具组合的划分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如下:
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①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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