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明确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在委员范围内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前款规定进行补选。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拟辞任的委员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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