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六)审议批准担保债权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单项资产抵押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适用下列具体标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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