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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7:26:06 股吧网页版
华昌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结合行业差异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能力确定薪酬标准。

在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包括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在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基本薪酬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规模、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分管业务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专项激励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发放、追索与止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情况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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