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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7 18:41:22 股吧网页版
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7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详见下文一、二审判决结果的相关内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与律师、会计师将根据本次再审可能产生的判决结果以及本次诉讼的已有判决结果,并结合被告的被执行能力、法院已进行财产保全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实际变现价值的可能性等因素,审慎判断是否需在 2024 年度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进行再计提坏账准备,如需再计提,则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诉讼的再审判决结果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最终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一什”)、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澳润科技”)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依据相关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一什向公司支付澳润科技100%股权交易事项的第三期转让对价款58,814,21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日的金额为1,940,868.93元),并由澳润科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上海一什、澳润科技的银行存款60,755,078.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上海一什作为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就前述诉讼事项(即“本诉”)提出反诉,上海一什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447,146.73元以及赔偿其损失18,919,030.25元,并申请法院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一)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1、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58,814,210元;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8,814,21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6 日起计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3、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解除股权质押违约金
(以 61,214,79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付
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

4、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68,466.10 元;

5、对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5,575.39 元,由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4,415.87 元,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341,159.52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由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已由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由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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