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荆州慧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荆州慧和”)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向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根据其与陈柏林先生于 2018 年签署的《股份质押借款协议》,因陈柏林先生未能按期清偿前述质押借款,荆州慧和(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陈柏林先生(即被告)归还全部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请求判令拍卖、变卖陈柏林先生持有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856,287 股股票,并判令荆州慧和有权就拍卖价款在请求总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2025 年 2 月 11日,公司接到荆州慧和的通知,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前述诉讼事项已获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2025 年 2 月 11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
公告文件)。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荆州慧和的通知,其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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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460,009,097 元;
2、被告陈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 112,519,485.43 元(以 460,009,097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13 日起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9 日);
3、被告陈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 460,009,09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4.6%的标
准,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被告陈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 340,000 元;
5、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陈柏林持有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856,287 股股票价款在前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总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93,990.46 元,由被告陈柏林负担。原告荆州慧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 3,093,990.46 元,本院将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陈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3,093,990.46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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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本次诉讼阶段为一审判决,尚未确定后续的二审判决(如有)、诉讼执行的进程安排。
2、公司控股股东荆州慧和与陈柏林先生于 2023 年 4 月完成续签股份表决权
委托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荆州慧和持有公司股份83,3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5%,通过前述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28,226,2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22%。
本次诉讼事宜完成后,如陈柏林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与荆州慧和的前述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以及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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