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向董事会提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一)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一)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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