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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4:40 股吧网页版
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公司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其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以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经提名委员会2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会或其他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委员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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