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事务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和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非金融机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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