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遵循本制度,保持独立性,认真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其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如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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