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依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的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则;
4、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
(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1、”或“2、”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于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1、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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