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或事件: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商标等)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它的重要交易。
(四)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控、参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第八条(三)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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