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总经理的权限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在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订立方面享有以下权力:
(一)严格按照公司年初编制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年度经营预算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按以下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
1、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含框架协议),无具体金额的合同文件或单笔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及签署;
2、属产品销售合同的业务合同文件(含框架协议),无具体金额的合同文件或单笔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及签署;
3、公司其它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及签署;
(二)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无形资产等):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2%以下且单笔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三)对外赞助与捐赠的相关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以下且不超过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四)诉讼、仲裁类合同文件,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及签署;
(五)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或事项,总经理无权直接决策,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报董事长同意或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六)其他经董事会授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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