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董事长职责权限,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的高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实施后,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长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由全体董事的过半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否则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董事长,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司违反第五条规定选举董事长的,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九条董事长违反第八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董事长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董事长不得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或存在竞争的业务。董事长应将其社会兼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通报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三章董事长的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组织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
(七)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相关交易未超出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1)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2)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该次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不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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