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投资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程序性、透明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控股公司的投资事项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投资行为包括: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对内投资;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及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作、联营、兼并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对外投资。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投资项目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投资部为公司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外投资由投资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和后期效益评价;对内投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前期调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后期的效益评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的年度开始之前,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对内投资预算,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对外投资预算,提交公司经理审议,经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投资建议的,由建议单位(或相关
人员)提出项目建议,填写投资立项申请表,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审议立项。
(一) 对外投资和对内新项目的投资,均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提交管理投资归口部门;
(二) 新增延续型、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申请报告)提交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审核;
(三)投资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均应编制可行性报告,由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并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及公司相关人员,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公司财务总监出具财务可行性专业意见;
(四) 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公司财务总监出具财务可行性专业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提出投资项目建议的,由董事长安排归口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并编制调研报告。如投资项目可行,由调研人员进一步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组织聘请中介机构、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负责投资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及文档资料的汇总、总结。
第十一条 投资预算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年度预算外对内投资的审批: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经营班子追加生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权限金额为连续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以下(不含本数)且单笔投资金额在2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当年累计20万元(含20万元)之内;
(二)追加生产投资单笔投资金额超过2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5%,或连续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以上未超过5%的,由董事长审
批;
(三)追加生产投资投资金额(或连续12 个月累计额)在5%以上(含本数)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
(四)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外对外投资的审批:
(一)投资金额(或连续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5%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投资金额(或连续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3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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