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
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9、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4、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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