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授权管理包括:
(一)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其下属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性事项,原则上由总经理审批和决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章规定应提交更高级别决策机构审批的除外。总经理的具体职责根据《公司章程》、本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公司其
他管理制度、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授权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决策权限的授权包括制度自动授权和书面授权两种基本方式。
第九条 制度自动授权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本规则以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级决策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决策权限。
第十条 书面授权指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将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权限,通过会议决议、签发授权书等书面方式,授予公司内部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行使。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包括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或其它财产权利。
1、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相关交易未超出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1)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2)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该次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3)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4)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5)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该次交易产生的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2、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相关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批:
(1)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上未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2)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该次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 10%以上未超过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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