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智能”)为诉讼(一)原告,和晶智能及公司为诉讼(二)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详见下文一审判决结果的相关内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与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超能”)、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易浦”)因业务承揽合同纠纷,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并于2023年10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晶智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料等损失合计4,529.50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北方超能系恩易浦的全资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即诉讼(一));和晶智能于2024年6月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北方超能起诉了和晶智能及公司,北方超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5,371.01万元,要求公司对和晶智能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用由和晶智能承担(即诉讼(二))。前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6月27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因基于同一事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进行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晶智能(即诉讼(一)原告、诉讼(二)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北方超能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北方超能向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及赔付库存物料等损失合计3,648万元,同时要求恩易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北方超能承担;北方超能(即诉讼(一)被告、诉讼(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和晶智能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并判令和晶智能向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以及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82.55万元,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和晶智能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和晶智能于近日收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诉讼(一)、诉讼(二)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解除;
2、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已付货款 120,299.96 元;
3、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客供物料,该物料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4、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 65,929.44 元;
5、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鉴定费 593,242 元;
6、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品、半成品损失 468,347.95 元;上述成品、半成品,由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至被告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自提;
7、被告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第六项给付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