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东金明塑胶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983581M。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JINMING MACHINE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 271 号,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
创新路 12 号;邮政编码:51509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923,58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争创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金明”品牌;尊重知识、关爱员工、共同奋斗、分享企业成功;打造学习型企业,建造钢铁团队,永无止境地开拓新技术,服务与贡献全球塑料行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工业专用设备和模具、自动化设备、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劳保用品、无纺布制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塑料原料;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一)马镇鑫,认购股份 2,713.05 万股,持股比例 60.29%;
(二)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 认购股份 405.00 万股,持股比例
9.00%;
(三)余素琴,认购股份 301.50 万股,持股比例 6.70%;
(四)周臻,认购股份 270.00 万股,持股比例 6.00%;
(五)刘书林,认购股份 270.00 万股,持股比例 6.00%;
(六)王在成,认购股份 180.45 万股,持股比例 4.01%;
(七)马佳圳,认购股份 180.00 万股,持股比例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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