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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1 18:37:01 股吧网页版
苏交科: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6-014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仁超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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