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19 号
王军华、符冠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7 号),你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5%以上大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军华的配偶作为单一份额持有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成立“华泰尊享稳进 5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50号资管计划)、2022 年 1 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 6 号基金)、2022 年 9 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 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 10 号基金)。王军华与
50 号资管计划、迎水 6 号基金、迎水 10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 2024 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
符冠华的配偶作为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2023 年 3 月
成立了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享迎水晋泰嘉裕1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 16 号基金)。符冠华与迎水 16 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 2024 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
王军华、符冠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第 1.3 条、第 4.1.5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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