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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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国瓷材料的保证:即国瓷材料向本所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股权激励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豁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经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6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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