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20:56:26 股吧网页版
安科瑞: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分、子公司的管理,
确保分、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
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分、子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分、子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分、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
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权等股东权利。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
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
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

第八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子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
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分公司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岗前培
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分、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协调公司与分、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分、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6、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所任职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7、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8、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分、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分、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分、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分、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交报表、报告等材料,提交的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