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
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公司法》允许的资产作为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等。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
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
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
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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