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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