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有多名会 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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