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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9 20:54:20 股吧网页版
利德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利德曼以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70%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5 年 11 月 13 日,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5 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问答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
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
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用作利德曼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同意利德曼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利德曼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由本所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前提为:利德曼及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
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格式准则第 26 号》及利德曼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重组报告书》《格式准则第 26 号》,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三、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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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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