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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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金额低于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可以由总裁审批。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相关决策程序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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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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