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
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破产重整投资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尽量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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