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运
作,加强本公司对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6.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
1.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裁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或董事会授权做出审批决定。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若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投资的,需经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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