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 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 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相关规定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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